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
邵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邵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教科院)按相关制度全面负责邵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预审工作,并将预审结果报邵阳市教育局审批。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审批权限、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
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市教科院负责对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预审并将预审结果报邵阳市教育局审批。
五、审批条件
(一)课题应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要求。
(二)课题应符合市规划课题“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创新性”的总体要求,突出“小、精、实、新”的特点,解决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注重教育教学应用研究与实践策略创新。
(三)课题研究领域和方向原则上应符合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要求,无研究价值的自主选题不予立项。
(四)课题选题应突出为教育行政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服务,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服务。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力求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课题的设计方案论证充分,目标明确,方法科学;课题研究基础扎实,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预期成果有较强的可行性。
(六)已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部、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湖南省社科规划办或省社科联、省教育学会、市社科联等单位立项的课题不再重复立项。
按照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的要求填写《邵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经县市区教育局(或市直属单位)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教科院。课题立项评审每个五年计划组织两次。
七、办理程序
(一)课题立项评审
1.课题申报者递交《邵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
2.县市区教育局(或市直属单位)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市规划办。
3.市教科院进行资格审查。
4.市教科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公示立项评审结果。
6.报市教育局审批,下发立项通报文件及立项通知书。
(二)课题结题成果鉴定
1.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课题成果材料。
2.县市区教育局(或市直属单位)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市规划办。
3.市教科院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4.市教科院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形成结题及成果鉴定意见。
5.经专家论证同意结题后,由市教育局颁发课题结题证书。
(三) 课题成果评奖
1.由市教育局发文组织评奖活动,一般每个五年计划组织两次评奖活动。
2.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单位组织各课题研究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成果评奖的资料准备工作,填写《邵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评奖申报表》。
3.市教科院受理各个课题单位申报评奖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4.市教科院组织评审会议,聘请专家进行专业评审。
5.公示评奖结果。
6.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审批,审批确认之后颁发获奖证书,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八、监督检查
(一)所有立项课题均要进行年检年审。年度检查评估要进行通报,表扬做得好的,对完成情况不好、成效低劣的课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中止研究,取消立项资格。
(二)所有获奖课题都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市教育局纪检部门对课题立项评审和课题成果评奖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客观、公正、公平。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科研管理审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课题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的。
4.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课题擅自越权批准立项的。
5.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审批的。
6.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课题管理和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3.市教科院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市教科院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戒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一)在课题立项评审、课题成果评奖过程中,受外界人为因素的干扰或收受课题申报者的贿赂,泄漏课题评审机密,干扰评审专家评审,不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二)评审专家不坚持评审原则,不遵守评审纪律,互相串通关系、打人情分,收受课题申报者贿赂。
十一、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加强监督,评审过程请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直接参与监督。
(三)加强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