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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事业统计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计财股。

    二、责任人

        承办人、分管副股长、股长、相关局领导。

    三、权力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

            ()教育部关于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相关政策

    审核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

    四、审核条件

        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采集、汇总方法。

    五、申报材料

        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统计表。

    六、办理程序

    ()根据省教育厅通知,市教育局行文,将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布置到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的要求将工作布置到辖区内的学校。

    ()教育局将辖区内学校的报表收齐后进行审核,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汇总,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对县()区教育局的报表进一步审核并汇总,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防范措施

        七、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教育局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数据材料进行审核的。

    2. 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数据材料审核通过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 其他过错行为。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核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下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内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九、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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