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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责任人、行政权力行使依据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审计股

    二、责任人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审计部门负责人、主管审计工作的副局长

    三、行政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六)《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后续审计》

    (七)《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运行范围、基本程序

    四、运行范围:教育系统

    五、基本程序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三个月内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建议及整改情况等作出书面回复。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认真研究,客观分析审计回复,如确定实施后续审计,应制定后续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1.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2.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3.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

    4.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5.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后续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实施后续审计后,应归集审计工作底稿,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应进行研究和核实。

    ()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后续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的三级复核。先由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再由审计机构复核,最后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

    ()股室内部对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七、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内容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过错行为的。

    ()责任主体认定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审计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廉政风险点

    在审计过程中,受外界干扰,收受被审计单位贿赂,隐瞒存在的问题,徇私舞弊,不能如期完成审计任务。

    九、防范措施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审计程序,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二)明确责任范围。

        ()审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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