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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办公室

    二、责任人

    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行政复议受理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当。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十六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20017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五)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受理权限、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

    四、受理权限

    县(市、区)本级教育行政复议,由教育局办公室受理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决定。

    五、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

    六、申报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邮编、联系电话或者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3.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理由和事实依据;

    4.申请日期及申请人签名。特殊情况需要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证据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通过邮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以信件寄出地邮戳为准;直接交至教育局机关的,以提交之日为准。

    (二)教育局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受理审查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受理、不受理、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

    ()教育局办公室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教育局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教育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延期决定通知书》。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会议制度,内部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复议受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受理的;

    3.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复议受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室)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追究形式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办理负责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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