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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责任单位、责任人、审核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一、责任单位

    邵阳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二、责任人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室负全面责任,科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全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审批责任人为科长、副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 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核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深化职业教育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湘教发〔2004104)

    (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电子注册、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545)

    (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全省职业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大类建设规划的通知》(湘教通〔2007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10)4)

    (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

    审核备案条件和标准、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核备案时限

    四、审核备案条件和标准

    ()专业设置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专业大类;

    ()有专业人才需求市场,且经过了专业设置的市场调研和论证;

    ()有专业建设规划,且有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具备开设该专业必需的经费、教室、教学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及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

    ()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和宏观调控,避免同质专业重复过度开设,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对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基本课程等;

    ——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设置教育类、医卫类、公安类等国家控制类专业,应附省级教育、卫生、药监、公安、司法等相关行政部门同意设置该专业的正式文件。

    五、申报材料

    ()中职学校新设置目录内专业需提供申报报告;

    ()中职学校新设置目录外专业需提供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教育局核准同意;

    ()其它附件材料。

    六、办理程序

    ()新设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按教育部专业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向市教育局提出新设专业申请报告,报市教育局职成科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由省教育厅下达专业备案名单。

    ()新设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新专业,进行充分的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市教育局职成科承办人初审,职成科科长审查,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组织新专业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专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进行考察、评审,评审结果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由省教育厅下达专业备案名单。

    ()国家控制专业的设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医药卫生类、公安司法类、师范教育类专业及其相关专业作为国家控制专业进行严格管理。凡开设国家控制专业,必须经过省级(或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七、审核备案时限

    每年3月和11月进行核准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八、监督检查

    ()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科室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签名。

    ()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邵阳教育网(http://www.sysedu.gov.cn/index.asp)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 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核准备案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不按规定审核申办专业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十一、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有关规定。

    ()积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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