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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

     

    责任单位、责任人、考核依据、考核权限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政工股

    二、责任人

    政工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责任人为股长、分管副股长。承办人设AB角,主办人A角,协 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考核依据

    ()《关于印发〈邵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邵阳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四、考核权限

        依照《邵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和《邵阳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政工股负责组织和实施在职在岗的特级教师和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工作。

    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考核管理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在职在岗的特级教师和县级学科带头人。对离岗休息、病休等离职或离岗达一学期者不予考核。县区级、校级骨干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确定考核办法。

    二、考核内容

    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分为三大项目:基础性项目选择性项目加分性项目

    ()县级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专任教师类

    1.基础性项目。包括师德师风”“德育工作”“课堂教学”“教育博客”“课件课例公开示范课”6项内容,为骨干教师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2.选择性项目。包括教学论文”“课题研究”“指导青年教师”“指导教研组”“业务讲座”“教师培训”“竞赛成绩”“对外交流”8项内容,为骨干履行职责的选择项目。

     3.加分性项目。包括名师工作学术成果”“调研评审”“名优博客”4项内容,为骨干教师履行职责的较高要求。

    ()特级教师校长(园长)

    1.基础性项目。包括师德师风”“德育工作”“教学管理”“教育博客”“学习提升”“学校发展”6项内容,为校长(园长)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2.选择性项目。包括教育研究”“课题研究”“队伍建设”“业务讲座”“调研评审”5 项内容,为校长(园长)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选择项目。

    3.加分性项目。包括名师工作”“学术成果”“学校特色”“名优博客”4项内容,为校长(园长)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较高要求。

    ()特级教师教研员类

    1.基础性项目。包括师德师风”“学科教研”“听课评课”“教育博客”“学习提升”“专业指导”6项内容,为教研员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2.选择性项目。包括课题研究”“业务讲座”“教师培训”“调研评审”4项内容,为教研员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选择项目。

    3.加分性项目。包括名师工作研究成果”“学术地位”3项内容,为教研员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较高要求。

    三、考核办法

    根据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内容,由骨干教师考核部门制定考核的量化细则,采取定质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现场考核与电子数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量化考核。

    四、考核结果

    ()存在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骨干教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考核内容中基础性项目”“选择性项目”“加分性项目量化合计分数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称职”;考核得分60分以上(60分)的为称职”;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骨干教师从高分到低分确定20%的比例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五、考核管理

    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共同承担市级及以上级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县区级、校级骨干教师分别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考核。

    ()教育局成立骨干教师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师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由政工股、监察室、教师培训中心、职成股股室或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政工股,负责骨干教师考核的组织领导。

    ()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骨干教师考核小组,认真组织校评,要为学校各级骨干教师建立成长档案,及时记载骨干教师的相关信息。教师培训中心要建立特级教师、县级学科带头人电子档案,强化过程管理。

        ()考核以年度进行,骨干教师考核年度从上一年121日起到当年的1130 日止。当年的骨干教师考核1130日前完成。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一、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的会议制度。骨干教师考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方案,经会议审定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全程记录考核工作并归档保存。

    ()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骨干教师考核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2.玩忽职守,影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 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 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廉政风险点

    在骨干教师考核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考核对象的贿赂,对考核对象不能公正评价。

    四、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政策文件规定。

    ()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自查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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