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市级培训
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依据、工作权限
一、责任单位:邵阳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
教师工作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室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邵阳市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工作责任人为科长、分管副科长。承办人设A、B角,主办人A角,协 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一)《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22号)
(三)《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湖南省教育厅2008年)
(四)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设教育强市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邵阳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我市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工作。
一、培训工作程序
(一)培训项目的申报、遴选及培训机构的确定
为适应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确保市级培训项目更加贴近广大校长和教师的实际需求,市教育局在广泛征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邵阳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和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市级培训项目计划,同时依据各地的培训需求情况确定培训规模,并明确中小学校长培训基本要求和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基本要求。具有资质的市级培训机构和学科培训基地结合本单位培训条件和优势,制定培训方案,拟定培训规模,向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申报培训项目。申报培训项目时需提交《邵阳市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市级培训项目申报书》和项目计划实施方案 (各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文档),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市级培训项目进行评审,依据《培训方案评审标准》确定市级培训项目承担单位。
(二)培训对象的遴选和确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市教育局公布的当年培训项目与规模遴选确定参训对象。参训对象应是县域范围内的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且原则上中学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小学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全员培训的项目除外)。
(三)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培训工作由经过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遴选、确定的市级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其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培训内容
中小学校长培训:以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动态为主题,了解当前义务教育最新办学理念、办学模式和管理经验及教育发展最前沿的动态与趋势;以学校管理模式改革为重点,突出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和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探讨校长成长规律及校长职业化研究,注重校长自身专业知识水平的学习和提高。
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针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以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探讨、新课程教学方法的应用、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师德教育和教师专业发展等为重点,帮助教师解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2. 培训方式
中小学校长培训:通过理论讲座、专家指导、专题研究、教育考察、挂职学习、集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等多种有效形式,通过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手段,帮助学员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宽思路,提升管理水平。
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通过核心课程讲座、名师指导、基地研培、专题研究、教育考察、现场观摩、集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送培到县市区等有效的培训形式,通过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手段,研究、总结、学习教育教学专业知识和先进经验,帮助学员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教学,全面提升教师的综合业务能力。
3. 专家团队
中小学校长培训:邵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讲师团中长期在中小学教育管理第一线工作,对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独到见解的知名校长;熟悉中小学教育管理工作,在教育管理研究领域有一定造诣的高水平专家;省外知名教育专家学者。
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长期在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学名师;在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高水平专家;省外知名教育专家学者。
(四)培训工作的跟踪、检查、评估
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将组织专家对承担市级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和有关学校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检查,同时通过问卷等评价形式,广泛听取学员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全面考评各单位培训工作,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各单位申报培训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科务会议制度。市级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方案,经科务会议审定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科内全程记录培训工作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市级培训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2.玩忽职守,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各培训项目过程中乱收费。
(一)严格执行政策文件规定;
(二)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