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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检查

    (一)仪电站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二)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立项工作。

    (三)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过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审批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下条款确定责任:

    1.经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2.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所内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站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廉政风险点

    (一)在组织项目论证时收受学校好处,不根据实际需要乱作为。

    (二)采购方在前期收受投标人贿赂,造成围标等不正当方式,在评标过程中不遵守评标有关规定,发表指向性意见。

    (三)有关人员向投标单位泄漏相关机密。

    (四)验收时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四、防范措施

    (一)严格按照招投标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三)纪监检察部门进行监督。

    (四)加大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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