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
(一)仪电站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二)县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立项工作。
(三)县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过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审批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下条款确定责任:
1.经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2.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所内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站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廉政风险点
(一)在组织项目论证时收受学校好处,不根据实际需要乱作为。
(二)采购方在前期收受投标人贿赂,造成围标等不正当方式,在评标过程中不遵守评标有关规定,发表指向性意见。
(三)有关人员向投标单位泄漏相关机密。
(四)验收时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四、防范措施
(一)严格按照招投标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三)纪监检察部门进行监督。
(四)加大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