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学生救助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城步苗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夏大祥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任务。承办人设立主任、经办人,当夏大祥主任因事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经办人吴齐放承当。
承当。
权力运行依据、审核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
一、权力运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四)《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 号)
(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
(六)《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教〔2007〕62号)
(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一)符合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二)符合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表
(二)中职助学金汇总名册
(一)每年春、秋季学期,各中职学校组织学生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公示后将确认名单分别通过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及纸制材料形式报同级学生救助管理办公室。
(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办人确认报送的纸质材料符合要求并签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之报送单位进行补正。
(三)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办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救助办主任审核后呈分管领导签批,送同级财政部门会审。
(四)县学生资助办公室承办人根据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会审后名单对信息系统中本辖区各中职学校提交的受助学生名单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原路退回。
(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的县所辖学校各学期受助学生汇总人数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受资助对象身份现场核定后,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的银行资助卡中。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一、监督检查
(一) 建立办公室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二)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三)教育局有关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审计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公室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6.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故意违规、违法办理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教育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廉政风险点
在审核下达中职国家助学金指标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影响或学校贿赂,虚报学生人数,造成国家资金损失。
四、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办事程序。
(二)加强对各地、各校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