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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步县教育局关于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的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工作,确保维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维修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装饰、园林绿化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维修工程),无论是学校自有资金,还是教育局下拨资金等,均属此规定管理范围。

    二、立项与审批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应书面报送教育局校安办,由校安办立项,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

    三、项目采购

    校安办根据学校基建维修工程报告,及时实地调查核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基建维修工程预算。预算在五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批文和工程预算经批准后,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维修项目预算审批通过后,由校安办下达维修任务。学校严格按维修工程预算实施,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凡是学校或施工方随意增加的项目所发生的经费由学校和施工方负责,工程维修及材料价格由局校安办应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价格调整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整价格由局如下单位组成:局计财股、审计股、纪检监察室及校安办相关人员。

    四、签定工程合同

    施工单位确定后,与施工单位项目学校签定由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基建维修工程合同。合同中所有条款必须填写清楚,便于双方严格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合同一式六份,学校、施工方、计财股、审计股、校安办各1份,校安办预算人员自留一份。学校、施工方凭合同内容施工,不得超范围施工,纪检审计凭合同验收,拨付资金凭纪检、审计组合同、验收结算单计划结账付款。

    五、项目质量管理

    学校是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校安办是质量管理的重要责任职能部门。学校须有分管校长、总务主任负责基建维修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校安办派专人负责基建维修工程全过程的全面技术指导及质量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施工员和质量监督员,管理维修工程现场,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建筑规范施工。学校、校安办、施工单位均要相互配合,按章办事,切实把好工程质量关。

    学校要严格按审定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如项目需进行变更金额超过500元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校安办现场论证,填写工程预算单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项目变更较大或变更引起经费增幅较大的,须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学校不得擅自随意增加项目、增加预算,否则不予认可、不予验收和决算。

    六、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由施工方代表、校安办工作人员及学校管理人员共同核实后,出具签证单。隐蔽工程签证还需出具留有标尺的影象资料。签证金额500元以上报主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凡未履行报批手续而发生的经费由签证人个人承担。

    七、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和学校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自查,合格后上报教育局校安办。校安办应及时到校验收(如有设计图纸,还须请设计单位参加)。验收标准为施工图纸要求、项目任务书、国家现行建筑规范和标准。验收人员纪检监察、审计股、项目预算等部门组成,以纪检监察、审计人员验收为主。

    验收合格后,参加人员签字,校安办出具质量验收合格单。验收不合格,应责成施工单位按要求返工,校安办派人监督,返工完毕,重新组织验收。

    八、决算与审计

    施工单位在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校安办将工程决算(按教育局维修定额、主材价格清单、取费标准和规定编制)、立项报告、维修工程预算、合同、施工记录、签证、施工图及质量验收合格单等相关资料送审计股审计。审计股按审计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若上报审计材料不齐,审计室不予受理。审计完毕,所有送审材料交校安办内勤组保存,然后凭材料验收单送教育局计财股按合同及验收结算单规定支付工程款。

    九、工程资料管理

    每项维修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要把预算书、立项表、合同、竣工图、签证、审计后的决算、质量验收合格单等资料一式四份,交学校、校安办、审计股各一份存档,自己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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