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1、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法》和《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情况。
2、协助局党委和行政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3、调查处理本系统党员、党政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局党委、纪委交办的揭发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
4、受理对本系统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5、依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党员干部和教师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负责对本系统重大决定及重要事项实施行政监察及效能监督,重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招生考试、大额资金开支、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等方面的监督。
7、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