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制度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
教育局人事股
人事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工作负全责,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责任人为股长、分管副股长、承办人。
(一)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二)邵阳市政府《教育奖奖励暂行办法》
表彰奖励权限、奖励项目评选程序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评选;由教育局组织评选后,将评选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还要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组织评审后报省,省教育厅、人事厅组织评审后,报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审定;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后报省,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后,报教育部审定;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一)下发评选通知,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组织方案。
(二)教育局、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学校上报推荐对象名单(材料)。
(三)人事股接受推荐材料,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四) 人事股组织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
(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发文公布表彰奖励决定。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股务会制度,股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股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一)过错责任内容
权利行使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上报推荐对象不予受理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承办人审查推荐对象是否符合评审基本条件时,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推荐对象贿赂,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推荐对性贿赂,不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一)严格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县(市、区)政府《教育奖奖励暂行办法》
(二)加强监督检查
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