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城步苗族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城步苗族自治县语委办实行股长负责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全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的认定责任人为股长及承办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三)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湖南省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五)湖南省语委《关于全面推进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六)邵阳市语委、邵阳市教育局《邵阳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
(七)邵阳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一)受检部门、单位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自评报告。
(三)受检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提请评估验收申请。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市教育局、市语委下发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三类城市评估标准。
(二)三类城市通过自查自评,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基本达到合格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上一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附自查自评报告)。
(三)下发评估通知,组成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
(四)评估组对照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提出检查评估认定意见。
(五)对评估达标城市,市语委下发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认定通知,挂牌表彰,并报省语委备案;未达标的城市要求整改后再申请评估。
(一)建立完善股务会制度,重大事项由股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方面的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股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股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在对申报单位的评估认定过程中,未按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评估。
九、防范措施
(一)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和邵阳市语委、邵阳市教育局《邵阳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进行评估认定。
(二)加强对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的监督,督促评估组成员遵纪守法。
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