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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
     
    责任单位、责任人、认定依据
    一、责任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二、责任人
    县语委办实行股长负责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工作负全面责任, 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全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责任人为股长及承办人。
    三、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三)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四)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认定权限、申报材料、认定程序
    四、认定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县级示范校的认定先由各乡镇教育联络站、中心学校按照县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后向县教育局、县语委申请评估,县教育局,县语委进行评估确定。
    五、申报材料
    (一)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
    (二)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三)各申报学校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介绍、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评过程及自评结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等)。
    六、认定程序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县教育局、县语委结合我县实际下发的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中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意见、评估标准及通知。
    (二)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小学校由学校自查自评后,直接向县教育局、语委申报。
    (三)县教育局、语委组织县级示范校评估小组,按照县级示范校评估标准进行抽签复查。
        (四)评估后由县教育局、县语委发文公布学校名单,挂牌授予“城步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评估未达标的学校要求整改后再申请评估。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股室人员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股室全体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监督职能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方面的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股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股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
    县级示范校评估小组在对申报学校的评估认定过程中,未按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评估,使不达标的学校被授予“城步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语委、省教育厅、省语委的文件精神和邵阳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中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进行评估认定。
    (二)加强对于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的监督,督促评估小组成员遵纪守法。
    邵阳市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流程图
    1、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下发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意见、评估标准及通知
    2、            按照通知要求、评估标准各乡镇认定为本级示范校
    3、            再由各乡镇教育联络站向县教育局、语委申报
    4、            县教育局、语委组成县级示范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抽签复查
    5、            评估。不达标的下发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意见,达标的,下发通知公布县级示范学校名单,挂牌授予“城步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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