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
邵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督导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市级规范化完全中学督导评估责任人为主任和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 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一)《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二)《邵阳市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细则》
督导评估对象、督导评估程序
督导评估对象为挂牌的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每3年接受一次督导评估。
(一)根据年度督导评估规划,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当年接受督导评估的学校下发督导评估通知。
(二)接受督导评估学校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三)各县(市)对所辖学校开展初评工作,并将初评资料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在督导评估结束一个月内,下发正式的督导评估意见,提出结果建议报市教育局办公会议研究。
(五)督导评估结果在媒体公开,并对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室务会制度,重大事项由室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室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它过错行为。
(二) 责任主体认定
室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科级及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副县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督导评估考核过程中,受外界因素的干扰或收受督导评估考核对象的贿赂,泄露督导评估考核机密,违反督导评估考核程序规定,不客观公正进督导评估考核;
(二)汇总督导评估考核结果时,受外界因素干扰,收受督导评估考核对象贿赂,不按政策规定要求汇总、评定督导评估考核结果。
九、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规定;
(二)加强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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