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助学金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
城步苗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责任人
城步苗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夏大祥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吴齐放同志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核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
四、审核条件
(一)与国家下达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指标相符
(二)符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条件
(三)符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程序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申请表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
(一)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结合当地文件精神,每年春、秋季学期组织学生提出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公示后将确认名单分别通过湖南省普通高中助学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及纸质材料形式报同级学生救助管理办公室。
(二)学生承办人在确认报送资料符合要求并签收。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之报送单位进行补正。
(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办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同级救助办主任审核后呈分管领导签批,送同级财政部门会审。
(四)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根据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会审后名单对信息系统中本辖区内各普通高中提交的受助学生名单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原路返回。
(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普通高中助学金拨付到县财政部门,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受资助对象身份现场核实后,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资助卡中。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办公室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二)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三)县教育局有关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审计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公室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的;
5.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6.其它过错行为。
(二) 责任主体认定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故意违规、违法办理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教育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没有严格执行《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造成资助对象认定不准确、助学金发放不规范等问题。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印发< 城步苗族自治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二)加强对各地、各校有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