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年度招生计划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责任人、审核权力行使依据、审核条件和标准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股长、股长、主管副局长。
(一)教育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国家、省、市招生政策。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门批准或经政府批准的中小学校(含民办)。
(二)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股依据生源情况,普职按1:1分流的总原则,结合申报学校发展定位、规划目标、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学校办学秩序及学校上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和社会需求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编制县市区和直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审核时限
(一)上一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表;(二)本年度招生计划申请;
(三)需要增加招生计划的学校需提供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受理
各乡镇和直属学校依据发展规模定位、规划目标、办学条件、师资配备、上年度招生计划执行等情况,将下年度招生规模报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二)核准与决定
1.教育局基础教育股依据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总体规则,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招生计划初步安排原则,呈报主管副局长审定之后下发到县市区和各直属学校。
2.各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依据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初步安排原则,上报学校的招生计划申请。
3.基础教育股负责汇总各学校招生计划数,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办学条件和各业务股室意见,进行分析核定后,形成全年度招生计划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下达至各乡镇和直属学校。
(三)招生计划的调整
1.招生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确定,原则不予调整。
2.其他特殊情况如需调整招生计划,必须书面报请基础教育股和主管局长同意,并经局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调整。
(一)年度招生总规模的审批时限:自受理截止时间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招生计划调整的审批时限:自上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招生计划制定和下达没有依据国家普职分流的总原则,不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造成教学资源闲置或不足,人才的培养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十一、防范措施
申报学校必须熟悉国家的政策和原则,学校发展定位、规划目标、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计划的制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