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招生
责任单位、责任人、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基础教育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股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普通中小学招生责任人为承办人、副股长、股长、主管领导。
(一)教育局每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方案》
(二)教育局每年制定下发的《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
审批条件和标准、招生优惠对象所需材料、受理时间、核准与决定、
核准时限、公开公示
(一)招生原则
1.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保证小学毕业生100%免试升入初中就近入学。小学原则上不接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生自愿原则,综合评价与择优录取原则,普职招生计划基本协调,大体上维持1 : 1的原则。
(二)招生条件
1.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决定招生范围和办法,学校在其辖区内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不得早于5月1日;外来务工子女就学“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2.普通高中招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分别在所属县、市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已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可以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虽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按我局要求整改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三)招生办法
1.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以股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1)招生计划核准制
(2)招生录取免试制
(3)公办初中招生实行分片制
(4)民办初中招生时间与行为规范制
2.普通高中招生:
(1)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和对口指标生
(2)特招(长)生认定
(3)成绩等第排序法(常规)录取
(4)外地初中毕业生回邵阳就读普高录取办法
(5)民办高中招生详见市教育局每年印发的《关于邵阳市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
(一)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三)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四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凭市侨办证明);
(五)少数民族考生(凭市民族宗教局证明);
(六)邵阳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子弟(凭市委组织部证明);
(七)省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获奖证书);
(八)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的女孩(独生子女证或户籍证明)。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城区民办初中招生统一集中在5月份进行,在6月1日前按计划确定录取名单后报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城区户籍子弟入学,每年6月上旬,到片区所属学校报名登记;进城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每年8月上旬在各区教育局办理报名,8月20日前安排到位。
(二)普通高中招生一般时间安排:
七、核准与决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为规范学籍管理,各县(市、区)初中学校学籍与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对接,城区各学校按市和区下达的计划与规定的学籍号进行注册。
(二)普通高中招生:前一批次已录取的学生,将不能参加下一批次学校录取。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教育局审核时将不予注册。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直属高中学校招生核准时限为每年的7月25前,民办高中学校招生核准时限为 7 月30 日前。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邵阳教育网站长期公布,招生情况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预防措施
(一)内部自检自查。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一、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的;
2.违反保密规定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礼物的;
4.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追究形式
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十二、廉政风险点
泄露学生自愿信息,随意更改志愿,学校超计划招生等。
十三、预防措施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工作人员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