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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职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责任单位、责任人、核准依据

    一、责任单位

    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二、责任人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实行股长负责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负全面责任。

    三、核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 号);

    (二)《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414号);

         (四)《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 22 )

    核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

    四、核准条件

    邵阳市中等职业教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邵阳市教育局核准,核准权限和标准按照邵阳市教育局每年下发的评选文件执行。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推荐。

    ()邵阳市中等职业教育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上进,模范遵守《湖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德育操行成绩优秀。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有较强的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85(省级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 (省级85分),考核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实验和实习劳动,实验、实习和设计课程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优秀。

    4.参评学年是校级三好学生。

     ()邵阳市中等职业教育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上进,模范遵守《湖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德育操行成绩优秀。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 75(省级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核成绩(含实验、实习、设计等)良好以上。

    3.能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责任感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出色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热爱劳动,生活俭朴,工作扎实,作风民主,团结同学,办事公道正派,协作精神好,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达标。

    6.参评学年是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五、申报材料

    ()省、市级三好学生

    1.“三好学生审批表;

    2.其它附件材料。

    ()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

    2.其它附件材料

    六、办理程序

    ()学生所在的班级民主推荐;

    ()学生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与任课教师代表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对象;

    ()学校汇总班级推荐情况,召开学校校务会遴选,确定学校推荐对象;

    ()学校对拟推荐对象进行校内公示;

    ()学校确定的推荐对象填写审批表;

    ()市教育局分校汇总,审定批准;

    ()市教育局下发表彰通报。

    ()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推荐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七、办理期限

    以学年度为单位评选表彰,每年3月底以前评选,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

    表彰决定并下发表彰通报。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八、监督检查

    ()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签名。

    ()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邵阳教育网(http://www.sysedu.gov.cn/)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 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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