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
一、责任单位
市、区两级学生救助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
市、区两级学生救助管理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任务。承办人设立A角、B角,当A角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当。
三、权力运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审核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
四、审核条件
(一)申报的学生人数与中央和省规定的免学费人数比例相符
(二)申报的学生符合免学费的申请条件
(三)符合免学费的评审程序
五、申请材料
(一)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
(二)中职免学费汇总名册
六、办理程序
(一)各中职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组织学生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公示后将确认名单分别通过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及纸制材料形式报同级学生救助管理办公室。
(二)学生救助管理办公室承办人在确认报送资料符合要求并签收。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之报送单位进行补正。
(三)市、区学生救助管理办公室承办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资助办主任审核后呈分管领导签批,送同级财政部门会审。
(四)市、区学生救助办公室承办人根据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会审后名单对信息系统中本辖区各中职学校提交的受助学生名单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原路退回。
(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的市、区所辖学校各学期受助学生汇总人数将免学费资金拨付到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救助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受资助对象身份现场核定后,将免学费资金下拨到学校。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办公室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二)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三)教育局有关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审计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公室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1.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的;
4.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5.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故意违规、违法办理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教育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
在审核下达中职免学费指标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影响或学校贿赂,虚报学生人数,多给免学费人数指标,造成国家资金损失。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办事程序
(二)加强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