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
一、责任单位
武冈市教育局体卫艺股
二、责任人
体卫艺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人为股长和负责卫生工作的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当A角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当。
三、权力运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
监督检查安排、监督检查内容、反馈与整改
四、监督检查安排
每个学期开学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对各学校进行一次地毯式的学校卫生工作检查,并对全市的学校进行抽查。学期中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五、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学校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学校食堂环境卫生是否整洁。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五)学校食堂索证索票和食品添加剂等制度是否落实。
(六)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食堂清洗消毒是否到位。
(七)学校食堂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八)学校食堂加工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学校是否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
(十)学校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十一)学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完善传染病的管理制度。
六、反馈与整改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学校反馈,督促学校进行整改,加强对学校法人或分管领导及学校卫生管理员的培训,树立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增强法人或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管理员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及卫生知识水平,开展学校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
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
(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与学校进行反馈,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2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股室及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