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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邵县教育局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备案制度
       
      一、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本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有: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和给予较重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罚面大,影响大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三、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备案,特别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随时上报。上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报(一式二份),直接送县政府法制办。
      四、县政府法制办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局重大行政处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而向本局提出改进意见,由本局案件审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改动或撤销行政处罚。
      五、凡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如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本局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县政府法制办。
      六、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局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
       
       
       
                                                                                                                       新邵县教育局
      0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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