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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邵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责任单位
      新邵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李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承办人设立谢海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意见的通知》
      (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
      (六)《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审核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
      四、审核条件
      (一)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指标相符
      (二)符合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条件
      (三)符合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评审程序
      (一)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二)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名单县级汇总表
      (三)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签名表
      (一)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组织学生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公示后将确认名单汇总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办人在确认报送资料符合要求并签收。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之报送单位进行补正。
      (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办人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资助中心主任审核后呈分管领导签批,送同级财政部门会审。
          (四)省财政厅、教育厅将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受助对象身份现场核实后,会同财政部门将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学生个人的银行资助卡中。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办公室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二)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三)教育局有关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审计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公室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的;
      5.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6.其它过错行为。
      (二) 责任主体认定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故意违规、违法办理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教育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
      各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造成资助对象认定不准确等问题。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加强对各地、各校有关工作的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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