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透明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县政府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是指本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行政决策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公示的基本内容:
(一)本局年度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和本局采购情况;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标、投标情况:
(四)行政许可有关事项;
(五)行政收费有关事项;
(六)涉及教育收费、助学补助、升学就业等与公众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各股室领导干部的分工:
(九)各股室承诺事项完成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局拟作出的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本制度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局政务公开栏、局工作通报;
(二)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
(三)互联网;
(四)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五)县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应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局党委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局办公室负责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做出的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可行性报告及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收集公示中的信息,并形成公示报告,定期上报局党委。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参照《邵东县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