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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
      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基础教育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室全面工作, 并对本股室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普通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当A角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当。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普通高中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基字〔2001〕2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评选权限、评选条件、申请材料、实施程序和时限、时限要求
      县(市、区)教育局分别负责本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上一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市教育局根据学生数下达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指标,县市区教育局和直属学校按指标等额推荐候选人送审。
      (一)普通中小学(含经审查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毕业年级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三好学生的评选。
      (二)普通中学(含经审查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学)担任班委会、学生会或团支部、团总支、团委会委员等职务一年以上,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初、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干部,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三)学生干部可同时参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四)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当年县(市、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学生必须从当年评定的市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中学呈报中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
      (一)学校评审程序
      制定评选方案:学校根据评选政策,制定详细的评选方案,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布评选的相关规定。
      确定候选人:按照评选对象和条件,凡符合条件者均应确定为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集体评议:各中小学校由毕业年级全体师生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报经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校行政会应扩大到毕业年级组长和全体毕业年级班主任。县市区属学校向县市区教育局呈报,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呈报。
      公示: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校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市区教育局评审程序
      集体评议: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所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与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市教育局推荐人选。评审小组由教育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纪检监察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公示:县市区教育局要将集体评议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组长在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上报市教育局时只需加盖公章的花名册,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报送全部评审材料。
      (三)市教育局评审程序
      集体评议:市教育局组织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与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省推荐人选,评审小组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股、纪委监察等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公示:市教育局将确定名单在邵阳市教育网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作为评审结果行文下发。
          评选工作从每年11月开始,次年3月底前完成。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登记制度。受理、审议、公示等每个环节都要签名,有关资料股室内归档保存
           (二)巩固完善集体审议制度。严格按有关条件成立审议小组。实行回避制,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与评选工作。发扬民主,审议小组成员在听取情况介绍的基础上,充分开展讨论,发表意见。评选结果由审议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产生,一人一票。
      (三)坚持公示制度。对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必须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原公示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2.违反保密规定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其他过错行为。
      (二)追究形式
      1.股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县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在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贿赂,违反政策规定,不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意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二)要求真实报告候选学生家长资料,凡有子女、亲属被确定为推荐人选,其本人必须回避当年的评选工作,在市级评选中,推荐人选所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
      (三)专家评审制,临时随机按类别抽取专家,专家由各类别代表组成,无记名投票。
      (四)逐级评审、公示。
          (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经办人员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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