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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
      新邵县教育局教育股
      基础教育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人为股长和负责卫生工作的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当A角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
      监督检查安排、监督检查内容、反馈与整改
      每个学期开学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对县直学校进行一次地毯式的学校卫生工作检查,并对各级学校所辖的学校进行抽查。学期中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一)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学校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学校食堂环境卫生是否整洁。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五)学校食堂索证索票和食品添加剂等制度是否落实。
      (六)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食堂清洗消毒是否到位。
      (七)学校食堂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八)学校食堂加工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九)学校是否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
      (十)学校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十一)学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完善传染病的管理制度。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学校反馈,督促学校进行整改,加强对学校法人或分管领导及学校卫生管理员的培训,树立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增强法人或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管理员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及卫生知识水平,开展学校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
      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
      (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与学校进行反馈,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2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股室及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县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邵县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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