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
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室内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责任人为主任、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当。
(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三)《邵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核准权限、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
教育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由教育局办公室审核,由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政府法制办登记公布。
(一)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文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本局机关各股室、直属教育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起草的,由本局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依据。
(一)起草单位依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起草规范性文件,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报局办公室核稿。
(二)局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办公室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报告。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认真采纳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文件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局务会讨论。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局办公室提请本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五)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编号后,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印制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4份并加盖公章,并连同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依据等文本资料1份于3个工作日内送交办公室。
(六)办公室复核并起草报送登记报告,经局领导签署后,连同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文本等资料一并报送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
(七)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不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给予登记的,由政府法制办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会议制度,室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室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一)过错责任内容
合法性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申报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条件,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文件起草单位的文件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合法性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办理负责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审核,导致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不合法。
十一、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加强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