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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塔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双清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和《双清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教书育人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真正落实多劳多得,优劳高薪的激励机制。根据区教育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小学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东塔教育,提高全校小学教育质量为总体目标。坚持“一突出”(突出教学质量),“二抓牢”(抓牢检查落实,抓牢奖惩兑现),“三强化”(强化管理、强化过程、强化师德师风)的工作思路,坚持优劳优酬、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确保我校小学教育事业健康、高效快速发展。

    二、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1、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两次考核造册,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通过个人工资帐户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2、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作为班主任津贴,30%为出勤奖、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教学业绩奖、超工作量奖,60%为个人量化考核等次奖。

    四、具体分配方案

    1、班主任部分:学校每月每生补0.5元,寒、暑假除外,余下部分按《东塔小学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执行。

    2、出勤奖、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教学业绩奖、超工作量奖按《东塔小学教师目标管理条例》执行。

    3、除班主任工作津贴外,出勤奖、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教学业绩奖、超工作量奖,其余部分按个人量化考核等次发放。

    4、个人量化考核部分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除不合格等次外,优秀比例不超过20%,优秀等次每期奖50元,个人量化考核办法按《东塔小学教师个人量化考核细则》执行。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一个学期内累计旷工达6个工作日以上(含6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超过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的;

    2)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达30次或连续迟到、早退10次及以上的;

    3)一个学期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四个月的(产假除外)。

    6、一个月事假累计5天(法定假除外)或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除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7、因公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或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身患癌症或重性精神病人员按同类在职人员对待,发给其学校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班主任津贴和各种奖项)。

    8、经教育局批准提前离开领导岗位的学校行政人员发给其学校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班主任津贴)。

    9、工作人员(含校长)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进行有偿家教家养及节假日在校内外成建制补课的;

    3)未经区教育局批准,私自到外校兼课的;

    4)私自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从中牟利或向家长索要财物的;

    5)旷课(工)超过规定天数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6)组织、参与考试作弊的;

    7)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8)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9)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工作安排情节严重的;

    10)有其它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10、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视不同的等次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视情况减发,直至取消全部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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