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评选;由教育局组织评选后,将评选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还要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组织评审后报省,省教育厅、人事厅组织评审后,报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审定;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后报省,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后,报教育部审定;全省优秀教师、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一)下发评选通知,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组织方案。
(二)教育局、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学校上报推荐对象名单(材料)。
(三)政工股接受推荐材料,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四)政工股组织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
(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发文公布表彰奖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