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的股务会制度,股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股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一)过错责任内容
权利行使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上报推荐对象不予受理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承办人审查推荐对象是否符合评审基本条件时,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推荐对象贿赂,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推荐对性贿赂,不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一)严格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县(市、区)政府《教育奖奖励暂行办法》
(二)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