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的三级复核。先由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再由审计机构复核,最后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
(二)股室内部对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审计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审计过程中,受外界干扰,收受被审计单位贿赂,隐瞒存在的问题,徇私舞弊,不能如期完成审计任务。
九、防范措施
(一)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审计程序,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二)明确责任范围。
(三)审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