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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检查
    (一) 建立办公室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二)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三)教育局有关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审计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公室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私自泄漏申请人信息的;
    6.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故意违规、违法办理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教育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廉政风险点
    在审核下达中职国家助学金指标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影响或学校贿赂,虚报学生人数,造成国家资金损失。
    四、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办事程序。
    (二)加强对各地、各校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