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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 武冈市教育局维稳办

    二、责任人 维稳办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工作负全责,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武冈市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审批工作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工作承办设A、B 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二)《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5年4月1日起实行) 审批条件和标准、申办主体、受理、核准时间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伤害事故发生在武冈市区域内的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二)由于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造成伤害;

    (三)由于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伤害;

    (四)由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伤害;

    (五)由于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伤害;

    (六)由于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了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而造成伤害;

    (七)由于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而造成伤害;

    (八)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

    (九)由于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伤害;

    (十)由于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而造成伤害;

    (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五、申办主体 受伤害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六、所需材料 (一)双方认可的证明伤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二)因受伤害而产生的医院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

    七、受理

    (一)受伤害学生所在的学校;

    (二)市教育局维稳办。

    八、核准时间

    (一)在受伤害学生的治疗或处理结束后30日内,由学校与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解决;

    (二)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调解结束。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股室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三)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2.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股室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故意违规、违法办理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教育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范围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学校在协调处理过程中有意偏袒或收受家长好处。

    十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办事程序。 (二)加强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