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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在职在岗的特级教师和县级学科带头人。对离岗休息、病休等离职或离岗达一学期者不予考核。县区级、校级骨干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确定考核办法。
    二、考核内容
    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分为三大项目:“基础性项目”、“选择性项目”和 “加分性项目”。
    (一)县级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专任教师类
    1.基础性项目。包括“师德师风”“德育工作”“课堂教学”“教育博客”“课件课例”和 “公开示范课”6项内容,为骨干教师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2.选择性项目。包括“教学论文”“课题研究”“指导青年教师”“指导教研组”“业务讲座”“教师培训”“竞赛成绩”“对外交流”8项内容,为骨干履行职责的选择项目。
     3.加分性项目。包括“名师工作”和“学术成果”“调研评审”“名优博客”4项内容,为骨干教师履行职责的较高要求。
    (二)特级教师校长(园长)类
    1.基础性项目。包括“师德师风”“德育工作”“教学管理”“教育博客”“学习提升”“学校发展”6项内容,为校长(园长)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2.选择性项目。包括“教育研究”“课题研究”“队伍建设”“业务讲座”“调研评审”5 项内容,为校长(园长)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选择项目。
    3.加分性项目。包括“名师工作”“学术成果”“学校特色”“名优博客”4项内容,为校长(园长)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较高要求。
    (三)特级教师教研员类
    1.基础性项目。包括“师德师风”“学科教研”“听课评课”“教育博客”“学习提升”“专业指导”6项内容,为教研员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2.选择性项目。包括“课题研究”“业务讲座”“教师培训”“调研评审”4项内容,为教研员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选择项目。
    3.加分性项目。包括“名师工作”和“研究成果”“学术地位”3项内容,为教研员类特级教师履行职责的较高要求。
    三、考核办法
    根据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内容,由骨干教师考核部门制定考核的量化细则,采取定质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现场考核与电子数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量化考核。
    四、考核结果
    (一)存在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骨干教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二)考核内容中“基础性项目”“选择性项目”“加分性项目”量化合计分数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称职”;考核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称职”;考核结果为 “称职”等次的骨干教师从高分到低分确定20%的比例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五、考核管理
    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共同承担市级及以上级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县区级、校级骨干教师分别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考核。
    (一)教育局成立骨干教师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师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由政工股、监察室、教师培训中心、职成股股室或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政工股,负责骨干教师考核的组织领导。
    (二)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骨干教师考核小组,认真组织校评,要为学校各级骨干教师建立成长档案,及时记载骨干教师的相关信息。教师培训中心要建立特级教师、县级学科带头人电子档案,强化过程管理。
        (三)考核以年度进行,骨干教师考核年度从上一年12月1日起到当年的11月30 日止。当年的骨干教师考核11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