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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的会议制度。骨干教师考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方案,经会议审定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全程记录考核工作并归档保存。
    (二)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骨干教师考核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2.玩忽职守,影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廉政风险点
    在骨干教师考核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考核对象的贿赂,对考核对象不能公正评价。
    四、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政策文件规定。
    (二)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自查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