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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 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招生计划制定和下达没有依据国家普职分流的总原则,不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造成教学资源闲置或不足,人才的培养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十一、防范措施
    申报学校必须熟悉国家的政策和原则,学校发展定位、规划目标、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计划的制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