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登记制度。受理、审议、公示等每个环节都要签名,有关资料股室内归档保存。
(二)巩固完善集体审议制度。严格按有关条件成立审议小组。实行回避制,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与评选工作。发扬民主,审议小组成员在听取情况介绍的基础上,充分开展讨论,发表意见。评选结果由审议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产生,一人一票。
(三)坚持公示制度。对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必须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原公示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2.违反保密规定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其他过错行为。
(二)追究形式
1.股室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县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在学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贿赂,违反政策规定,不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意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二)要求真实报告候选学生家长资料,凡有子女、亲属被确定为推荐人选,其本人必须回避当年的评选工作,在市级评选中,推荐人选所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
(三)专家评审制,临时随机按类别抽取专家,专家由各类别代表组成,无记名投票。
(四)逐级评审、公示。
(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经办人员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