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双清区教育局 > 职成社办股 > 在线办事 > 相关资料

     

    八、监督检查
    (一)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建立完善会议制度。股室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签名。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邵阳教育网(http://www.sysedu.gov.cn/)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股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学籍管理负责人和承办人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
    十一、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切实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的业务水平和廉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