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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阻碍调查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