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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还收取费用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但能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抗拒、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人数少,未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但能积极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拒不停止招生,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但能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在限期改正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至2倍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经责令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责令限期整顿后逾期不整顿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较小,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能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并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对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阻碍调查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