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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初次作弊且情节轻微的;或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作弊情节较重;或违法行为牵涉另外1—2人;或不配合调查人员调查的。
    处罚基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停考一年的处罚。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作弊情节严重;或违法行为牵涉3人以上的;或抗拒、阻碍调查人员调查的;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裁量基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停考两年的处罚。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作弊情节非常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或两次以上作弊、屡教不改的;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执法工作人员的。
    处罚基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