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教育系统的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二)对本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对本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不服局党委、纪委所作的党纪处分或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受理不服教育局所作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教育系统监察机构受理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