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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办信访件。属于易查易办的或领导批示要求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由承办人将群众来信来访或电话举报的主要内容予以摘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按信访程序直接核查。其办理方式有三种:
    1.信访通知。承办人发函直接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被举报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
    2.信访谈话。由监察室通知被举报人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面对面了解。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事先拟好谈话提纲,并作好谈话记录。谈话形成的书面材料呈报有关领导批示。
    3.信访调查。针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由监察室主任指派专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交有关领导批示。
    (二)转办信访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各股(室)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件,转各股室办理;属于直属教育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纪检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信访件,转直属教育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纪检监察机构。其办理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信访件。由承办人填写转办单发函至有关单位、部门,酌情处理。
    2.重要信访件。对局领导批办件、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件以及需要调查核实的信访件,按审批程序由承办人填写转办单发函至有关单位组织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三)信访转初查。属于教育局直接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由教育局任命的其他人员,其被举报的事实经信访核查涉嫌构成违纪,经履行报批手续,由局纪检监察室决定予以初查。
    (四)暂存信访件。因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或无实质性内容,无法核查,无法转办的信件,经领导审批后,可作暂存件处理。暂存件每半年清理一次。
    (五)销件。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已作处理,或信访问题已经了结的信访件,保存两年后作销件处理。
    (六)办结审结。凡属局纪委、监察室管辖范围的信访,一般信访件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要信访件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30个工作日内不能结案的除外)。其中,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按上级要求时限办结。每一件信访(案)件办结后,都要填写“信访(案)件审结表”,交局纪委书记审阅并签批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以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的质量。

    (七)回复回访。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写信上访人以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对部分重点信访户,还要派人上门进行回访,除告知组织上处理的结果外,还要进一步做好工作,稳定这些人的情绪。对一些匿名信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让群众了解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