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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会议制度,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纪委、信访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权利行使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3.不作为,失职渎职的。
    4.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党委或行政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廉政风险点
    在处理信访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调查对象的贿赂,泄露调查机密,违反调查程序规定,不客观公正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五、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