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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的三级复核。先由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再由审计机构复核,最后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
    (二)股室内部对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审计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
    在审计过程中,受外界干扰,收受被审计单位贿赂,隐瞒存在的问题,泄露被审计单位机密,不能如期完成审计任务。
    十、防范措施
    (一)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审计程序,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二)明确责任范围。
    (三)审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