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办公室
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行政复议受理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十六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200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五)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