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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检查
    (一)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纪检监察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科内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以下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5.私自泄漏申请单位信息的;
    6.其它过错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科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2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廉政风险点
    (一)在运动员资格及相关材料审核时,违反运动员资格审查规定,出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况;
    (二)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收受一方贿赂,执法不公。
    八、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运动员资格审核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体育比赛规程,加强裁判员执法考核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