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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审计股
    二、责任人
    审计股实行股长负责制,股长主持审计股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责任人为股长及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行政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四)《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