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自检自查。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的;
2.违反保密规定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礼物的;
4.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追究形式
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试卷命题、印制、运送、分发、保管过程中,受外界干扰或收受贿赂等因素,违反保密规定,失、泄密。
(二)组考工作不严密,造成大面积舞弊。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三)加强组考工作,巡视员认真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