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二)由于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造成伤害;
(三)由于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伤害;
(四)由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伤害;
(五)由于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伤害;
(六)由于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了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而造成伤害;
(七)由于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而造成伤害;
(八)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
(九)由于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伤害;
(十)由于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而造成伤害;
(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五、申办主体
受伤害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六、所需材料
(一)双方认可的证明伤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二)因受伤害而产生的医院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
七、核准时间
(一)在受伤害学生的治疗或处理结束后30日内,由学校与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解决;
(二)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调解结束。
八、处理办法
(一)学校无责任事故的意外伤害,由校方意外伤害险予以理赔;
(二)学校有责任事故的意外伤害,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先由校方意外伤害险理赔,再由校方责任险予以理赔。